IFRS 9 相對於 IAS 39 之內容改變幅度不小,筆者除避險會計已撰文介紹外,擬就分類與衡量及減損分別撰文,本文先就前者著手,以供實務參考應用。
IFRS 9 三階段制訂及適用
鑑於金融工具會計處理之複雜性,IFRS 9 乃分三階段制訂,自 2009 年起公布第一階段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開始,至 2014 年 7 月完成三階段制訂,並決定 2018 年起適用,從開始研擬至強制適用,共花費近 10 年時間,可見本公報制訂及適用均相當複雜而需要充分準備。為使讀者對制訂過程及適用情況概略了解,茲以下表列示其時程及重要里程碑,並予以說明。
「總體避險」尚未完成
減損之波折
從上述時程可知,減損公報之制訂從 2009 年就已發布草案,經歷三次草案之研擬才定案,主要考量金融業實施之困難度,可說是三階段中最複雜者,而適用日期之考量主要亦是受其影響。概因 IFRS 9 減損之制訂,係相對 IAS 39 變動幅度較大,且對金融業而言,涉及會計系統之導入或調整,需較長準備時間之故。
分類與衡量發布後之修訂
原本 2009 年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就已發布公報,但尚未開始強制適用就予以修訂,主要係為導入新增之分類: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income, FVOCI),以適用於新增加之一種經營模式(本來只有 2 種)。乍看之下,如此修訂使得金融資產會計處理之區分與 IAS 39 類似,亦即除上述 FVOCI 外,另兩種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 FVPL)及攤銷後成本(amortized cost, AC)。但 IFRS 9 之分類基礎卻與 IAS 39 差距甚大,不可不辨。
適用日期及選擇
在 IFRS 9 完成三階段制訂前,為鼓勵及早適用公報,分類與衡量及避險會計在發布後得選擇提前適用。但如今已全部完成,爰規定須三階段一併適用,或僅選擇針對金融負債部分提前適用。此外,由於上述總體避險尚未完成,為避免企業開始適用 IFRS 9 之一般避險後不久,可能又要針對總體避險進行準備之困擾,就避險會計而言,爰規定企業於 2018 年起得選擇仍適用 IAS 39 相關規定,俟總體避險完成後才轉換為 IFRS 9。在過渡時期若不作如此選擇者,將形成一般避險適用 IFRS 9 而總體避險仍沿用 IAS 39。
就我國企業之適用而言,金管會已決議針對金融負債部分提前於 2015 年起適用,主要係為避免部分金融負債指定按公允價值衡量,而因企業本身信用風險變動認列於當期損益之不合理現象。至於 IFRS 9 整體在我國適用日期,鑑於該公報之複雜性,除上述金融負債外,金管會已規定不得提前適用,且自 2015 年起開始適用 2013 年版 IFRS 後,金管會將逐號認可及適用IFRS 公報,IFRS 9 是否會與國際同步於 2018 年起適用,尚待後續觀察。
更多分類基礎詳細說明請下載閱讀以下資誠的電子期刋:

金融產業要聞與實務_20150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