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少繼承人因遺產分配有歧見,延誤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 導致被裁處罰鍰及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建議民眾,遺產分配爭議暫擺一邊,宜 先申報並繳納遺產稅,以省去不必要之困擾。
該局說明,為了爭遺產,賭氣不處理遺產稅,至少衍生三種麻煩:
一、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期限,如期申報遺產稅,恐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二、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繳納遺產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 條之1規定,未繳清遺產稅之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
三、依土地法第73條、第73條之1規定,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 登記,逾期地政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等。
該局呼籲,繼承人間或許因長久不睦,無法短時間內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但切勿因一時 的賭氣,而消極不辦理遺產稅申報、繳納遺產稅,如此將面臨財產上的損失。為維護繼承 人之權益,請民眾將繼承紛爭暫擺兩邊,申報繳納遺產稅方為明智之舉。
新聞稿中雖提醒大家未辦理遺產稅申報 與繼承登記之後果,但卻未告訴大家解決之道,究竟如何避免被處罰鍰、強制執行 與最高可達20倍之登記規費呢?讓我們來 看個案例吧~
郭老先生生前是個成功的企業家,過 世後留下鉅額財產,其長子郭大明、次子 郭大成及長女郭小婉三位繼承人對遺產分 配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郭大成與郭小婉自 認只要不配合蓋章辦理遺產申報與繼承登 記,便可增加遺產分配的話語權,身為長 子的郭大明眼見法定期限即將到來,不知 該如何是好...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 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 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納稅義務人1人 出面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 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 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 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 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 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 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 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繼承人 為2人以上,...,得 由 其 中 1 人 或數人為全 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此時郭大明可以: (1)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 1項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在遺產稅 申報書上蓋章,即可完成遺產稅申報。並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按其應繼 分分單繳納遺產稅款,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 共有繼承登記。 (2)接著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 記,此時郭大明不必會同郭大成與郭小 婉,更不用蓋他們的印章即可逕行辦理。 此外,郭大明亦可按其應繼分繳納部分登 記規費。
如此一來,可暫時解決問題,避免逾期 被稽徵機關或地政機關處罰,日後繼承人 間對於遺產分割如達成共識,仍然可以辦 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這邊還要提醒大家 一件事,在全部應納稅款繳清前,還是無 法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或以公同共有的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 記的喔(例如出售或抵押貸款)。
最後與大家分享清朝康熙大學士張英的 一封家書,當年張家老家因修建府第時, 與鄰居對於地界爭執不清,管家寫信到京 城給張英詢問該如何處理,張英回信說: 「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長 城萬里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退一 步海闊天空,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榮 耀,應歸全體繼承人共享,親情是再多金 錢買不到的,切莫因爭產而破壞家人感情,與各位讀者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