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部份 | |||
---|---|---|---|
項目 | 內容 | ||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課稅稅率 | 持有年限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一年以內 | 45% | 45% | |
一年以上 | - | 35% | |
二年以內超過一年 | 35% | - | |
十年以內超過二年 | 20% | - | |
超過十年 | 15% | - | |
自住優惠 | 1、適用條件: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稅率: A‧ 課稅稅基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 B‧ 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1次為限。 |
||
重購退稅 | 1、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 2、換小屋:比例退稅 3、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
||
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
朝野協商 | 1、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 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 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 土地,按20%稅率課徵。 2、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營利事業部份 | |
---|---|
項目 | 內容 |
課稅範圍 | 同個人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稅率 | 1、17%(與現制同)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1)持有1年以內:45%;(2)持有超過1年:35% |
課稅方式 |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