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則真實故事案例可以看出,羅光男未做好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一夕之間消失殆盡,若羅光男懂得預先成立信託計畫,將一部分財產放入信託內,結局可能不會一貧如洗。愈是擁有龐大財產者,對其財產的保護、傳承及風險管理,應該愈加重視,而個人財產信託是實務上常見的兩代資產移轉方法之一,並且可與保險、投資公司、贈與、遺產及繼承等稅務優惠規定相互結合運用。
什麼是信託?《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透過以下的信託架構圖較能清楚易懂。
信託之間的4位關係人
1.委託人:即信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將財產委由受託人為其管理或處分。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選任信託監察人、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終止信託、監督受託人、擁有受託人報酬增減的請求權、新受託人的指定權、信託財產的取回權、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的異議權、損害填補或回復原狀的請求權等。
2.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的名義所有人,並負依信託本旨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於信託目的達成時,移交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及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圖謀自身或第三人的利益。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實際上信託利益是歸屬於受益人,且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信託財產列入遺產,且受託人破產時,亦不能將其列入其破產財團,用來清償受託人的債務。
3.受益人:指依信託成立享受信託利益者。
4.監察人:最主要的工作為監督受託人,一旦監察人發現受託人的行為已違反信託契約本旨或該行為使受益人受到損害時,監察人有權代受益人為訴訟行為。
信託3種分類
1.自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自益信託原則上信託成立及消滅時均無課稅問題。
2.他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除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他益信託成立時會有贈與稅或所得稅問題。
3.公益信託: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公益信託的委託人可以列報捐贈支出,且公益信託的免稅標準條件,比財團法人要寬鬆許多。
成立信託財產有3個好處
好處1:信託的財產擁有獨立性。進入信託的財產,即不屬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遺產。
好處2: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既然原委託人的財產只要進入信託裡,便不屬於其財產,當然就不能就對其強制執行。
好處3:信託關係的存續性。原則上,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解散等而消滅。即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信託仍然會依照原訂信託計畫,繼續執行下去。這邊通常會有人問:受託人死亡又如何繼續代委託人執行信託意旨?在實務上,以法人為受託人較不易有受託人更換的問題。
然而,應注意例外情況:委託人所執行的信託行為,若有害於委託人的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即便如此,債權人主張的撤銷,不會影響受益人已取得的信託利益。除非受益人取得利益時,原本即知道將對委託人的債權人有不利時,其信託才會被撤銷
(備註: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