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後代爭產,考慮控股公司加信託架構
近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產紛爭一事,社會對其遺囑及傳承規劃有諸多討論。單純以遺囑分配遺產,雖然原則上應該謹遵遺旨,然而公司的控制權取決於誰能掌握具控制力的股權,進而掌控董事會,而遺囑若事前未針對事實狀況而有縝密的規劃,則效力僅止於後代子孫是否遵循先人所囑,一旦發生子女不服的爭產糾紛,便會在執行上有諸多困難之處。
企業主若要避免後代爭產情況發生,創業第一代在資產分配時,即可考慮控股公司加信託架構,可以解決大部分傳承分配問題。信託合約明訂未來財產管理及分配方式,在確保企業永續經營的前提下,信託內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可以提供後代生活所需。
信託內的金錢必須由受託人如銀行管理,可設諮詢委員會給予意見,而金錢動支須由監察人的答應才能動用,如此便能達到「管錢的人不管事,管事的不能管錢」的相互監督優點。甚至,可以規定監察人及諮詢委員會,讓傑出的後代取得足夠多數的股權,以進入經營管理階層。
歐美巨型企業傳承法
另外補充,信託契約若只訂定權利分配方式,就可能會像長榮集團及台塑集團一樣,在創辦人過世後子女照樣翻臉不認。在歐美有許多巨型企業會再多成立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由專業團隊服務,輔佐後代接班經營養成。如美國石油王洛克菲勒家族不只有嚴謹的信託基金契約,設計永續控制集團股權及分配,更重要的是子孫後代的教育系統,如金錢價值觀、理財教育、領袖社交等,透過制度設計,引導後代朝向合作、努力及永續的方向前進。
信託並非僅為企業家傳承百代而設計,其用於身障遺族照顧、單身終老的自我照顧及投資風險防火牆等皆有極大的功用。例如:2003年香港藝壇天后梅豔芳罹癌病逝,去世前她留下一份遺囑,將其近億元港幣的遺產轉移到某信託公司,而不是交給其80歲高齡的母親。梅豔芳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其母嗜好賭博而且揮霍無度,如果把這筆錢一次性給她,可能很快就會損失殆盡,她以後的生活反而沒有著落。
而通過設立信託基金,梅豔芳將自己的遺產委託給專業的信託機構打理,信託公司每月按照囑託支付幾萬元的生活費給其母親,一直持續到她去世,這樣她就可以安享晚年了。但是,她的母親仍想要直接得到這筆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場官司持續了五年,最終香港高等法院判決梅豔芳遺囑有效,財產繼續由信託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