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租稅協定中之優惠稅率,其適用通常需特定之通報或申請等法定程序,對於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而言必須加以留意,一來不僅避免違反相關法定義務而生補稅處罰之風險,二來則是避免己身之權益罹於相關時效之規定,而實質喪失了租稅協定之利益。
另外需注意,在協定中提及,若個人以外之人 (如公司) 同為雙方領域之居住者,雙方領域主管機關需透過相互協議,致力決定依協定目的該人 (公司) 應視為何領域之居住者。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該人(公司)有可能不能享有協定所規定之任何減稅或免稅利益。
台盧租稅協定亦如其他大多數歐洲國家簽訂之協定訂有「利益限制」條款,不論本協定任何其他條文規定之限制,如經雙方領域主管機關諮商之結果,確認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從事之活動係以取得本協定利益為其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該居住者不得享有他方領域依本協定所提供之減稅或免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