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其中的「基本所得額」用(綜合所得淨額+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海外所得+私募基金交易所得-670萬)代入以上公式。故,
「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綜合所得淨額+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海外所得+私募基金交易所得-670萬)x 20%
最後,每一申報戶應納稅額為該戶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和「基本稅額最低稅負」二者中,選大者繳納。
由於海外所得對於台灣國稅局來說,屬於非常新的稅目,施行課稅開始的頭幾年,自然稽查技巧尚未成熟。傳聞國稅局為了學習跨國查稅方法,特別派員至美國IRS取經,現已課稅近五年,過去認為海外所得及財產追查不易的民眾,不得不開始多加留意了。
有投資海外基金股票者,不論是價差獲利或獲配股利,皆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海外所得」,請留意以下關於海外所得之重點法令及容易混淆點。
海外所得如何課稅?
海外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一申報戶達新台幣100萬(含)以上,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併入基本所得額項目:
1. 海外所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2. 他益保險金:2006年後所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3,330萬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3. 私募基金交易所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4. 非現金捐贈金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稅額稅率20%,一申報戶免稅額新台幣670萬。計算出來的基本稅金,與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比大小,若基本稅金比應納稅額高,就要多補差額。
Q: 投資海外股票或基金賺101萬,應申報多少海外所得金額?
A: 應申報海外所得101萬
由於有100萬元的門檻,許多持有海外基金或股票者,很快便懂得在年底的獲利金額即將超過100萬元時,基本的節稅方式可以先行獲利賣出,控制在獲利100萬元以內,隔幾天至明年初,再行買回。惟仍然應考量手續費及市場急漲喪失幾天利益或不易購回的風險。